
近日,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強化規劃引領,堅決防止“圈而不建”,有效盤活電網接入資源,保障優質項目落地,山西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劃定時間紅線。項目入庫后應在6個月內實質性開工,12個月內建成并網。調整出庫項目重新入庫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并實質性開工,在6個月內建成并網。庫內項目6個月內未實質性開工或12個月內未建成并網且未申請延期的,項目調整出庫。
庫內項目按期無法建成并網的,項目入統固定資產投資完成不低于30%,項目單位可于在庫期滿前2個月,向市能源局提交延期申請,由市能源局組織對項目建設進展嚴格初審,報省能源局復核。原則上庫內項目僅可延期一次,電化學儲能項目延期并網時間不超過6個月;壓縮空氣、液流電池等建設周期較長的儲能項目,延期并網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山西省能源局
關于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
有關工作的通知
晉能源新能源發〔2026〕106號
各市能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國網山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新型儲能規模化建設專項行動方案(2025—2027年)》(發改能源〔2025〕1144號),結合我省新型儲能發展實際,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強化規劃引領,堅決防止“圈而不建”,有效盤活電網接入資源,保障優質項目落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
(一)項目入庫管理
新申報入庫項目用地應選址合規存量建設用地(土地租賃及涉及土地轉讓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除外)或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項目入庫后應在6個月內實質性開工,12個月內建成并網。調整出庫項目重新入庫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并實質性開工,在6個月內建成并網。
(二)項目技術路線變更
庫內項目申請變更技術路線或容量的,允許同步調整儲能單元類型及容量(時長),不得變更項目總功率。確需變更技術路線的,原則上應在項目庫動態調整期間提出申請。變更材料由市能源局嚴格初審后報省能源局復核,項目入庫時間不重新計算。
(三)庫內在建項目延期
庫內項目按期無法建成并網的,項目入統固定資產投資完成不低于30%,項目單位可于在庫期滿前2個月,向市能源局提交延期申請,由市能源局組織對項目建設進展嚴格初審,報省能源局復核。原則上庫內項目僅可延期一次,電化學儲能項目延期并網時間不超過6個月;壓縮空氣、液流電池等建設周期較長的儲能項目,延期并網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四)項目出庫管理
庫內項目6個月內未實質性開工或12個月內未建成并網且未申請延期的,項目調整出庫。市能源局按季度對未按期開工、投產的項目進行現場核實,提出調整出庫意見,上報省能源局。自出庫文件印發之日起,已出庫項目的電網接入相關狀態(包括已取得的接入批復、已受理的接入申請)自動失效和終止,原占用的接入資源予以釋放。
二、做好接網服務
電網企業要同步做好新型儲能項目送出工程銜接,與項目單位做好充分對接溝通,加快推進接入系統批復和配套接網工程建設等工作,進一步優化接入流程,簡化并網手續辦理,保障項目及時并網運行。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實施聯合送出,各市能源局要牽頭協調推進項目聯合送出工程的建設。
三、強化安全管理
(一)各項目投資建設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將確保安全作為發展新型儲能的重要前提,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加強新型儲能安全管理。項目單位在辦理備案時,應在備案文件中明確載明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
(二)新型儲能項目建設要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主要設備要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相關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相關管理程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項目備案機關在備案時,在備案文件中明確項目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落實項目安全監管責任。各市能源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加強對儲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大對新型儲能項目關鍵環節監督檢查力度,定期開展全面深入的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堅決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共同推動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四、其他要求
(一)新型儲能項目庫調整原則上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
(二)各市能源局會同屬地電網公司按季度對行政區域內各縣(區)可接入容量規模、變電站(含企業自建升壓站)的間隔情況、已批復新型儲能項目占用間隔的情況進行摸底更新,科學合理確定申報規模。
(三)各市能源局要建立儲能項目庫管理臺賬,嚴格落實項目庫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核實意見,并按相關要求提出項目調整出庫意見。
(四)項目實質性開工以升壓站、主控樓、儲能系統等重要設施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為標志。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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